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鄉鎮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豫辦〔2022〕20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駐馬店市在鄉鎮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豫政文〔2022〕229號)和《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在鄉鎮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復》(駐政文〔2023〕23號)要求,現將部分縣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限下放到鄉鎮行使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權限下放后,原實施機關在鄉鎮區域范圍內不再行使下放的權限,由鄉鎮統一行使;繼續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一律無效;原實施機關已經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繼續辦理完畢。
二、下放的行政處罰權設立半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原實施機關要派工作人員全程參與指導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充分發揮“傳幫帶”作用,原實施機關要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加強業務指導,做好行政執法事項劃轉的無縫對接,制定辦案指引等執法標準,提供相應專業技術支持,及時做好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三、各鄉鎮要根據權限下放情況,及時調整本單位權責清單,并對外公布。
四、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強化行政執法培訓,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職責。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交由鄉鎮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事項清單
2.在鄉鎮集中行使消防救援行政處罰權的適用范圍
2023年4月5日
附件1
交由鄉鎮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事 項 清 單
序號 |
賦 權 事 項 |
法 律 依 據 |
原實施 部門 |
1 |
對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
縣自然資源局 |
2 |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
縣自然資源局 |
3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
縣自然資源局 |
4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
縣自然資源局 |
5 |
對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
縣自然資源局 |
6 |
對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項 |
縣城市 管理局 |
7 |
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項 |
縣城市 管理局 |
8 |
對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
縣城市 管理局 |
9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
縣城市 管理局 |
10 |
對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 |
縣城市 管理局 |
11 |
對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處罰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 |
縣城市 管理局 |
12 |
對房屋建筑、拆遷改造、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城市規劃區內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及園林綠化施工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施工現場未按照規定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的處罰 |
《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六條 |
縣城市 管理局 |
13 |
對擅自占用綠地的處罰 |
《駐馬店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
縣城市 管理局 |
14 |
對依附于建筑物、構筑物違法搭建附屬設施的處罰 |
《駐馬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款 |
縣城市 管理局 |
15 |
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過街天橋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舉辦大型活動的,以及超出門窗、外墻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處罰 |
《駐馬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
縣城市 管理局 |
16 |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區域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泊位,或者使用地鎖、石墩、柵欄等障礙物占用公共停車泊位的處罰 |
《駐馬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
縣城市 管理局 |
17 |
對機動車輛違規停放的處罰 |
《駐馬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
縣城市 管理局 |
18 |
對在城市道路上空、住宅樓之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外立面、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處罰 |
《駐馬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
縣城市 管理局 |
19 |
對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處罰 |
《駐馬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
縣城市 管理局 |
20 |
對在城市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樓道、電梯轎廂、城市道路、護欄、路牌、電線桿、路燈桿、綠籬等設施以及樹木上噴涂、刻畫、粘貼小廣告的處罰 |
《駐馬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款 |
縣城市 管理局 |
21 |
對將餐廚垃圾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的處罰 |
《駐馬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縣城市 管理局 |
22 |
對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或者封堵、改變專用煙道直接向大氣、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煙的處罰 |
《駐馬店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
縣城市 管理局 |
23 |
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縣城市 管理局 |
24 |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
縣城市 管理局 |
25 |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縣城市 管理局 |
26 |
對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縣城市 管理局 |
27 |
對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潑污水,亂扔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紙(袋、盒)、飲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廢電池、動物尸體等廢棄物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縣城市 管理局 |
28 |
對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從事各類作業后,不清除雜物、渣土、污水淤泥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九項 |
縣城市 管理局 |
29 |
對攤點的經營者隨地丟棄垃圾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二項 |
縣城市 管理局 |
30 |
對不按規定的地點、方式沖洗車輛,造成污水漫流、遺棄垃圾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十四項 |
縣城市 管理局 |
31 |
對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 |
縣城市 管理局 |
32 |
對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
縣城市 管理局 |
33 |
對供水企業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
縣城市 管理局 |
34 |
對供水企業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
縣城市 管理局 |
35 |
對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處罰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
縣城市 管理局 |
36 |
對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處罰(限于鄉道、村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四條 |
縣交通 運輸局 |
37 |
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它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處罰(限于鄉道、村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 |
縣交通 運輸局 |
38 |
對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處罰(限于鄉道、村道)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七條 |
縣交通 運輸局 |
39 |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處罰(限于鄉道、村道)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
縣交通 運輸局 |
40 |
對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處罰(限于鄉道、村道)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 |
縣交通 運輸局 |
41 |
對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
縣農業 農村局 |
42 |
對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 |
《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條 |
縣農業 農村局 |
43 |
對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處罰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縣文廣旅局 |
44 |
對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 |
縣文廣旅局 |
45 |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
縣文廣旅局 |
46 |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處罰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
縣文廣旅局 |
47 |
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
縣文廣旅局 |
48 |
對檢查營業性演出現場,演出舉辦單位拒不接受檢查的處罰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 |
縣文廣旅局 |
49 |
對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
縣消防救援 大隊 |
50 |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 |
縣消防救援 大隊 |
51 |
對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三款 |
縣消防救援 大隊 |
52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第三款 |
縣消防救援 大隊 |
53 |
對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三款 |
縣消防救援 大隊 |
54 |
對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
縣消防救援 大隊 |
附件2
在鄉鎮集中行使消防救援行政處罰權的
適 用 范 圍
一、居民住宅小區、商業服務網點。
二、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數)的下列場所:
(一)“多合一”場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貿市場、旅館、飯店(含農家樂)、沿街門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發、采耳、健身、汗蒸等營業性休閑場所;
(五)郵政、電商、物流(含快遞收發點)、金融網點、醫療衛生機構;
(六)公共書屋、展示陳列等基層文化服務場所;
(七)生產、加工、儲存非易燃易爆的工廠、作坊、倉庫、堆場等場所。
![]() |
主辦:泌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地址:泌陽縣行政路中段 |
政府網站標識碼:4117260001
聯系電話:0396-7922033 |
豫ICP備17018201號-1
![]() |